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沙簡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嘉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37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嘉栓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勝彥
附表:
┌──┬──────┬──┬──────────┐
│編號│扣案物│數量│備註│
├──┼──────┼──┼──────────┤
│一│第二級毒品甲│貳包│驗餘淨重3.2352公克、│
││基安非他命││2.8535公克│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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