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司簡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司簡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劉柏均劉進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通知債權讓與之
存證信函,詎聲請人按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寄發,經郵務機關
以遷移不明為由退件,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
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存證信函、退回信封、戶籍謄本、債
權憑證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影本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潮州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穎慶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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