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6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聲字第4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玖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載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等、偽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此有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可資參照。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亦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 潘嘉南 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搶奪、偽證等
9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且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其中如附表編號3至8號所載之罪,並經本院以
98年度訴字第74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如附表編號1至8號所載之罪,另經本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457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相關刑事判決書、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峻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書記官吳韻芳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施用第│有期徒│97年12月│高雄地院98│98年3月││98年4月│編號3至8││1│一級毒│刑9月│24日│年度審訴字│20日│同左│13日│號之罪曾合│││品│││第716號││││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施用第│有期徒│98年1月│高雄地院98│98年5月││98年6月│年10月;編││2│一級毒│刑9月│16日│年度審訴字│14日│同左│8日│號1至8號│││品│││第1408號││││之罪曾合併│├─┼───┼───┼────┼─────┼────┼─────┼────┤定應執行有│││竊盜│有期徒│98年2月│高雄地院98│98年8月││98年9月│期徒刑3年││3││刑5月│1日│年度訴字第│31日│同左│28日│。││││││743號│││││├─┼───┼───┼────┼─────┼────┼─────┼────┤│││竊盜│有期徒│98年2月│高雄地院98│98年8月││98年9月│││4││刑4月│1日│年度訴字第│31日│同左│28日│││││││743號│││││├─┼───┼───┼────┼─────┼────┼─────┼────┤│││搶奪│有期徒│98年2月│高雄地院98│98年8月││98年9月│││5││刑10月│1日│年度訴字第│31日│同左│28日│││││││743號│││││├─┼───┼───┼────┼─────┼────┼─────┼────┤│││竊盜│有期徒│98年2月│高雄地院98│98年8月││98年9月│││6││刑4月│2日│年度訴字第│31日│同左│28日│││││││743號│││││├─┼───┼───┼────┼─────┼────┼─────┼────┤│││竊盜│有期徒│98年2月│高雄地院98│98年8月││98年9月│││7││刑4月│2日│年度訴字第│31日│同左│28日│││││││743號│││││├─┼───┼───┼────┼─────┼────┼─────┼────┤│││竊盜│有期徒│98年2月│高雄地院98│98年8月││98年9月│││8││刑5月│2日│年度訴字第│31日│同左│28日│││││││743號│││││├─┼───┼───┼────┼─────┼────┼─────┼────┤│││偽證│有期徒│98年2月│高雄地院98│98年10月││98年11月│││9││刑4月│3日│年度審訴字│30日│同左│23日│││││││第40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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