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8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8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287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安妮.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41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一所示文件上偽造之「RIHANAH」署押共參拾玖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除犯罪事實欄第8行「共計15次」應更正為「共計17次」、同欄第8、9行「並按捺指紋18枚」應更正為「並按捺指紋22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於附表編號2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上簽章,係表示同意受搜索身體及物件之意思,具意思表示之性質,自已構成偽造私文書。被告於偽造上開所示之文書後,復持該等私文書向員警行使,足以生損害於RIHANAH本人及司法警察機關對於犯罪偵查之正確性。故核被告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被告於附表編號1、3至8所示之文書偽造「RIHANAH」之署名及指印,僅表示該署押之人係「RIHANAH」其人無誤,以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除此之外,並無其他法律上之用意,是被告此部分所為均係偽造署押之行為;被告於附表所示各文件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基於同一隱匿身分目的,本於一個行為決意所為,其侵害之法益同一,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屬接續犯。被告上開接續偽造署押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於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於涉犯施用毒品犯行等遭警查獲後,為求掩飾身份規避刑責,偽造他人簽名、指印,所為足生損害於RIHANAH及偵查犯罪機關對於犯罪追訴之正確性,兼衡其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表所示偽造之「RIHANAH」署押,不問是否屬犯人所有,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黃繼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藍淑芬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
┌───┬──────┬──────┬───────┐│編號│名稱│偽造署押│卷宗出處│├───┼──────┼──────┼───────┤││台北縣政府警│偽造「RIHANA│臺灣板橋地方法││1│察局中和第二│H」署名肆枚│院檢察署99年度│││分局錦和派出│、指印陸枚。│偵字第4152號卷│││所調查筆錄││第3至4頁反面。││││││├───┼──────┼──────┼───────┤││台北縣政府警│偽造「RIHANA│臺灣板橋地方法│││察局中和第二│H」署名壹枚│院檢察署99年度││2│分局自願受搜│、指印壹枚。│偵字第4152號卷│││索同意書││第8頁。││││││├───┼──────┼──────┼───────┤││台北縣政府警│偽造「RIHANA│臺灣板橋地方法│││察局中和第二│H」署名參枚│院檢察署99年度││3│分局扣押筆錄│、指印柒枚。│偵字第4152號卷│││││第14、15頁。│├───┼──────┼──────┼───────┤││台北縣政府警│偽造「RIHANA│臺灣板橋地方法│││察局中和第二│H」署名肆枚│院檢察署99年度││4│分局扣押物品│、指印參枚。│偵字第4152號卷│││目錄表││第17頁。│├───┼──────┼──────┼───────┤││權利告知│偽造「RIHANA│臺灣板橋地方法││││H」署名壹枚│院檢察署99年度││5││、指印壹枚。│偵字第4152號卷│││││第22頁。││││││├───┼──────┼──────┼───────┤││台北縣政府警│偽造「RIHANA│臺灣板橋地方法││6│察局中和第二│H」署名貳枚│院檢察署99年度│││分局執行拘提│、指印貳枚。│偵字第4152號卷│││逮捕告知本人││第23頁。│││通知書被通知│││││人姓名欄、被│││││通知人簽名捺│││││印欄│││├───┼──────┼──────┼───────┤││台北縣政府警│偽造「RIHANA│臺灣板橋地方法││7│察局中和第二│H」署名壹枚│院檢察署99年度│││分局執行拘提│、指印壹枚。│偵字第4152號卷│││逮捕告知親友││第24頁。│││通知書被通知│││││人姓名欄、被│││││通知人簽名捺│││││印欄││││││││├───┼──────┼──────┼───────┤││照片│偽造「RIHANA│臺灣板橋地方法││8││H」署名壹枚│院檢察署99年度││││、指印壹枚。│偵字第4152號卷│││││第25頁。│└───┴──────┴──────┴───────┘署名及指印共計肆拾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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