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更(二)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二)字第二六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右列被告因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羈押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盜匪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十六條第二、四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年月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年月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年月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