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О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吳健國右列聲請人因被告劉進陽殺人未遂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吳建國 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吳建國因被告劉進陽殺人未遂案件,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本院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德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秋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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