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七五號
原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黃美蒼 送達代收人 張慶裕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壹拾萬零肆仟肆佰貳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零叁佰肆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叁萬壹仟零肆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壹仟零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賈繼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