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二四號
原告富高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碧靜 被告弘倫製衣有限公司設台南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李玉梅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地址設在台南市○區○○路○○○號,有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一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競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楊翠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