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交上易字第16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交上易字第16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九十二年度交上易字第一六四四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乙○○被告丙○○輔佐人甲○○右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二年度交自字第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無罪,經核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自訴人上訴意旨仍執陳詞,以被告左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致發生車禍,被告對於車禍之發生有過失云云,惟查被告所駕駛之汽車,左轉彎已完成,始與自訴人之汽車擦撞,被告並無過失,原判決已敍述甚明,是自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森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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