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附民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四О號
原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一七之一號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 何冠潁 即 何亮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六三一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