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簡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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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字第556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98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上訴審裁
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
0元。
書記官 劉飛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