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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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94號
原告 蔡宗霖
被告 宋鳳珠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4,658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書記官藍予伶
附表:
請求本金(新臺幣)50萬元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50萬元
113年4月6日
114年3月31日
5%
2萬4,657.53元
小計
2萬4,657.53元
52萬4,6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