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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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94號

原告 蔡宗霖

被告 宋鳳珠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4,658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書記官藍予伶

附表:

請求本金(新臺幣)50萬元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50萬元

113年4月6日

114年3月31日

5%

2萬4,657.53元

小計

2萬4,657.53元

52萬4,658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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