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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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聲請人 林艷林 代理人 李惠暄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書記官賴麗莎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5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4人,連同聲請人,合計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5×10×51元=2,55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款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本件無法與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理由(例如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情事)為何,並請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又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已陳報之債權人外及其他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4人,請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達費。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3樓房屋?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同住之人就家庭生活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水、電費及瓦斯費、房租費)支出之分擔比例及金額各為何?如無分擔,亦請敘明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之人(母親、長子)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給付、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疫情紓困申請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自109年3月1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09年3月1日起至111年2月28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109年3月1日起至111年2月28日期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最近6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正本),且就勞工保險目前之投保情形為說明。
八、依聲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所載,依法受其扶養人有母親、長子共2人,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個人必要支出、扶養費支出之數額分別為何?
九、依據聲請人聲請狀所載,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其母親及長子共2人,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並提出每位受扶養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108至109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並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一○、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一一、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一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9年3月1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
一三、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9年3月1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一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