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2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彭欣如
朱文瑞
本件原告與被告 范氏蘭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5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另請提出被告范氏蘭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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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