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簡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68號
原   告  歐上銘
被   告  詹利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
28日以原告逾裁定期限未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
嗣經發現因司法院人工入帳作業疏失,致本院無從查知原告
於本院為駁回裁定前之109年12月24日即已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而為駁回其訴之裁定,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自
行收納款項收據登錄查詢結果及電話紀錄可稽,則原告起訴
應屬合法,故由本院自為撤銷原裁定。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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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書記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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