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司簡調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司簡調字第33號
聲 請 人  簡忠誠
相 對 人  邱瑞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
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前於民國107年5月10日與相對人所簽訂
之借據,已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之約定,並經兩
造簽名於上,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管轄。茲本件依聲請人之聲請,裁定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