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0年度營簡調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調字第55號

聲請人 郭照春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民國110年3月5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地籍圖謄本、使用分區證明書

三、被告應提出全體被告之戶籍資料。被繼承人 王子亮王子福王子炎楊仁力王伯松陳紅代陳舉陳宇陳登課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

四、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

住居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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