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勞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勞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勞再字第一號
再審原告庚○○
己○○戊○○丙○○乙○○甲○○丁○○住台北市○○區○○里○鄰○○街○○號三樓右再審原告與明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七起日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萬七千七百零八元,逾期不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一百一十八萬零于百二十元,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九條規定徵收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金額,未據再審原告繳納。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鄔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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