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五號
原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台灣皇銘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五樓兼法定代理人丙○○住台北市○○○路○段○○○巷○○號四樓被告甲○○住台北縣板橋市○○街○○巷○○號
丁○○住台北市○○區○○路○○巷○○號八樓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林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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