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小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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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小字第361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高聿艷

被告 黃大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7分在本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陳紹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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