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小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店小字第361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高聿艷 被告 黃大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7分在本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法官 陳紹瑜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凃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