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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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39號
法定代理人 林佑任
訴訟代理人 劉曉穎 律師
被告 卓柏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 卓伯任 」記載,應更正為「卓柏任」。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