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843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江宗翰
被告 陳雯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6,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書記官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