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補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潮補字第651號原告 江政杰 即 江政峯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4,7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書記官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