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718號
原告 呂東隆
被告 張杏潔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
李怡欣 律師
劉舒容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3,47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書記官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