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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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91號
原告 許覟
被告 楊揚銘 即新濠當鋪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揚銘即新濠當鋪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又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414號本票裁定所示本票債權不存在,惟該本票裁定之聲請人(執票人)為 林東源 ,並非楊揚銘或新濠當鋪,若原告欲更正起訴對象,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更正之,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書記官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