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埔小字第5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埔小字第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9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貳仟陸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
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一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淑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