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簡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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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簡字第43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4月2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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