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重更(一)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周盈文法官官有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法院書記官林蓓瑜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