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重訴字第一О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甲○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三次延長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戴章甫
法官黃金富法官林銓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吳美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