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八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執聲公字第一三四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妨害自由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賭博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甲○○因犯妨害自由罪及賭博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及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及三月,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九二九號、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九八號),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宗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