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小字第150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岡小字第150號
原   告  蘇增
被   告  芳哲 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偉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叁仟叁佰陸拾貳點陸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貿易商,以貨櫃進口玉米後再轉賣給原告
,原告於民國98年2月及3月間向被告購買貨櫃裝之玉米,
共匯款買賣價金美金(以下同)1,543,422.42元予被告,惟
實際採購之總金額為1,540,059.765元,結算後結餘款為3,
362.65元,為原告多給付被告之金額,為此請求被告返還上
開結餘款3,362.65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362.65元
,及自支付命令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之利息。
三、被告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據其之前到庭所為答辯以
:原告就本件請求,曾於本院99年訴字第368號民事事件中
表示不予請求等語為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98年2、3月
玉米採購表、採購明細、合作金庫銀行匯款憑證、結算報表
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被告抗辯原告於本院99年訴字第
368號返還買賣價金民事事件中曾表示不予請求云云,經查
,原告於該案中雖曾就本件98年2、3月間之貨款結餘款3,
362.65元加以請求,嗣又於該案100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
期日為訴之聲明之減縮(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368號卷2第
4頁),且無拋棄98年2、3月間之貨款結餘款3,362.65元
之請求之意,經本院調卷核閱無訛,則原告自仍得再行起訴
請求,被告之抗辯無足採信。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362.6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即101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七、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李姝蒓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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