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整字第4號聲請人捷禾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4樓代理人 李郁芬 律師
潘正雄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重整之裁定期間應自民國95年4月22日起延長30日。
理由
一、按,「法院依檢查人之報告,並參考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證券管理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之意見,應於收受重整聲請後一百二十日內,為准許或駁回重整之裁定,並通知各有關機關。」、「前項一百二十日之期間,法院得以裁定延長之,每次延長不得超過三十日。但以二次為限。」公司法第285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2日收受聲請人公司重整聲請後,除依公司法第284條等規定,分別函請主管機關經濟部、中央金融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及證券管理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以及聲請人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等,就聲請人公司應否重整表示具體意見外,並已選任 張得文 會計師為檢查人,就公司法第285條第1項所規定事項予以調查,提出報告在案。茲因檢查人之調查程序尚未完成,調查報告仍未提出,而上開
120日之期間即將於95年4月21日屆滿,本院認有延長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公司法第285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書記官秦慧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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