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79號
原   告 信成美園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佩宜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賜維特生技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202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5,2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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