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87號
原   告 宏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葉秋絨
訴訟代理人 傅居正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 樹孝 傳奇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
  理費事件。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
  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
   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
   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
   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
   必備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查本件原
   告「宏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撤銷公司設立登記,原
   告公司自始即不成立,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附卷
   可證;是原告應具狀查報目前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
   居所,並提出原告宏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
   及全體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
   份。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9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090元。
二、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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