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87號
原 告 宏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葉秋絨
訴訟代理人 傅居正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 樹孝 傳奇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
理費事件。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
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
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
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
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
必備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查本件原
告「宏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撤銷公司設立登記,原
告公司自始即不成立,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附卷
可證;是原告應具狀查報目前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
居所,並提出原告宏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
及全體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
份。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9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090元。
二、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