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5年度營簡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字第491號
上 訴 人  魏漢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魏鏋珂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06年1月6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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