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554號
原   告  侯冠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隆駒 (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繼承人林隆駒之全戶戶籍
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及更正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具狀陳明
是否聲請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
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
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105年11月30號向被告林隆駒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惟被告林隆駒已於民國106年1月2日死亡,此有被告林隆
駒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被告林隆駒於
原告起訴後死亡,爰依上開規定,裁定限期命原告補正如主
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對被告林隆駒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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