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44號
原   告 陳月雅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應龍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前經本
  院試行調解不成立,應行訴訟程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起訴程式尚有不備,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定期命補正。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
  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5,400元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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