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44號
原 告 陳月雅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應龍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前經本
院試行調解不成立,應行訴訟程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起訴程式尚有不備,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定期命補正。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
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5,400元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