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96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林勵之
羅建興
黃盈誠
被 告 永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國永
訴訟代理人 蕭夙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24日上午10時15分
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書記官洪翊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