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賴雅潔賴素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准予公示送
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積欠第三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寰辰公司)現金卡債務,寰辰公司已將其對相對
人之債權於民國102年6月1日讓與聲請人,聲請人日前欲將
前開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乃以掛號信件寄送債權讓
與通知書至相對人之戶籍址,惟遭郵務機關註記遷移不明而
退回,屬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
語。
三、經查,相對人戶籍設於「嘉義市○區○○里0鄰○○00號」
,聲請人為通知債權讓與之事實,於105年11月17日以掛號
信函寄送至相對人上開戶籍址,經郵局向上開處所投遞因遷
移不明而遭退回等情,有聲請人所提之聚信法律事務所代理
通知債權讓與函文、債權讓與證明書、郵件退回信封及本院
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憑
。而經本院依職權函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派員實地
查訪相對人現今是否居住於上開戶籍址,經該局函覆略以:
「經查訪嘉義市○區○○里0鄰○○00號住戶 高許雪子 稱,
其媳婦賴雅潔已20-30年未返家居住。」等語,有該局106年
2月16日嘉市警一偵字第1060001219號函在卷可稽,復查無
其他應為送達之處所,堪認相對人已屬行蹤不明。是聲請人
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而相對人有應受送達
處所不明之情形,則聲請人聲請將債權讓與之意思表示為公
示送達,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附件:聲請人提出105年11月17日聚信法律事務所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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