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80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送達代收人 蒲利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秋鳳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7,94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