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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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甲○○男四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四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受刑人本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其停止羈押。茲以該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檢送之送達證書回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影本及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堪認聲請人之聲請合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燦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