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勞小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勞小字第28號
原   告  王詩彤 即飛鵬企業社
被   告  呂信賢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經審判長定期命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規定甚明。而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規定,
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小額訴訟程序,均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具體內
容(即請求賠償具體之金額或特定之給付內容),不符民事
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之程式,起訴程式顯有欠缺。經本
院於民國108年10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
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庭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及收狀資料查
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書記官王玉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