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О三三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許進國法官李麗萍
法官廖政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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