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191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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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1917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7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上午十時
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石幸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