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小字第22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號1樓
送達代收人  黃曉晴
            號1樓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玖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之聲明:除假執行之宣告外,如主文所示。
貳、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甲○○前向原告申請貸款新臺幣(以下同)
十七萬一千九百七十六元整,約定以每個月為1期,分24期
攤還。依契約第4條約定,倘被告未按月攤還本金,原告得
不經催告,被告即喪失期限利益,原告並得要求被告立即清
償所有未到期分期付款債務。被告屆期未清償,尚積欠原告
六萬八千九百七十七元,及前述違約金未清償,依法被告應
負清償之責。
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均不爭執。
參、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契約書一件、攤
還本息明細一紙等為證,且為被告到庭所不爭執,因而堪認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主張依據消費借貸契約之法
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即
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七十八條、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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