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小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小字第118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
被   告 乙○○
           之2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5月19日下午2時3分在本
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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