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交簡字第13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沙交簡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1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
度偵字第8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
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載明:『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
罪」。』,可知檢察官認被告所為係犯過失傷害罪,雖檢察
官誤引「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前段」,然觀諸上開處
刑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及證據等論述,檢察官應認被告所犯
乃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是上開處
刑書有關引用法條之記載,顯係誤繕,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項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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