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1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賭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一九七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瓊嘉 右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二三六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甲○○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傳真機伍台、錄音機貳台、計算機貳台、六合彩簽注單伍佰柒拾張、樂透簽注單肆拾張、帳單肆拾肆張、規則倍數表柒張均沒收。
事實
一、乙○○與甲○○意圖營利並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自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七月中旬起至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二十一時二十分許,連續提供台中縣○○鄉○○路○段○○○巷○○○號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賭博場所,而聚集不特定多數人參與「六合彩」賭博。以港式「二星」、「三星」、及特別號等三種方式供賭客簽賭,約定賭客每簽一組號碼需給付新台幣(下同)一百元,以核對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決定輸贏,簽中「二星」一支可得彩金五千七百元,簽中「三星」一支可得彩金五萬七千元,簽中特別號一支可得三千六百元。此外並提供「台號」供賭客簽賭,亦分為「二星」、「三星」、及特別號等三種方式供賭客簽賭,約定賭客每簽一組號碼需給付一百元,以核對台灣樂透彩號碼決定輸贏,簽中「二星」一支可得彩金四千二百元,簽中「三星」一支可得彩金三萬七千元,簽中特別號一支可得三千元。未簽中者,所繳之賭資即全歸乙○○及甲○○所有。迨至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二十一時二十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執行搜索時當場查獲,並扣得傳真機五台、錄音機二台、計算機二台、六合彩簽注單五百七十張、樂透簽注單四十張、帳單四十四張、規則倍數表七張等物。
二、案經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乙○○與甲○○於警訊、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警員持搜索票執行搜索時當場查獲傳真機五台、錄音機二台、計算機二台、六合彩簽注單五百七十張、樂透簽注單四十張、帳單四十四張、規則倍數表七張等未扣案,及現場相片二張、現場圖一張可憑,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至為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
二、查台中縣○○鄉○○路○段○○○巷○○○號雖係住宅,惟既供不特定之多數人出入簽賭,自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核被告乙○○與甲○○意圖營利提供場所聚眾賭博,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與同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其於當期香港六合彩及台灣樂透彩號碼決定開獎前之多次接續行為,均係當次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與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犯行之一部行為。而於每期開獎前接續行為中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與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均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以達成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係一行為觸犯前開三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被告乙○○與甲○○,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所犯上揭之罪,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工作獲取財產,竟經營六合彩賭博,供人簽賭財物,以從中獲取不法利益,助長社會僥倖心理,使人廢時失業,易趨於遊惰,影響正常之社會經濟活動,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乙○○係砂石車司機,其配偶即被告甲○○因其父 林明玉 已七十五歲,其兄 林進雄 四十歲,肢體殘障,被告乙○○之母 謝孟珍 已六十八歲,被告夫妻二人生有三個子女,年紀均幼小,其中幼女蘇巧玟又罹患新生兒童重大傷病,肺動脈瓣狹窄症,家計負擔沈重犯罪後已深知悔悟犯罪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之傳真機五台、錄音機二台、計算機二台、六合彩簽注單五百七十張、樂透簽注單四十張、帳單四十四張、規則倍數表七張等物,為被告二人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等於本院審理時供認明確,應併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丶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松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罰金部分已提高十倍)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博者,不在此限。(罰金部分已提高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