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簡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334號
上 訴 人  林瑋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李金葉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2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325元
,然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
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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