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勞小字第3號
上 訴 人 艾柏特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艾莊美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雅萍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2年9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36,8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然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